美国加州能效的历史背景

美国加州能效是一个特殊的认证类别,它有别与美国FCC认证。下面是它的历史背景:
为了提高用电产品的效率,美国加里福尼亚州能源委员会(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于2005年12月30日依法实施的电器能效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

美国加州能效产品范围

总计对二十多类产品产品进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必须遵守的能效和使用效率的法规要求。

目前最新的要求是2015年10月颁布执行的CEC法规。
针对灯具产品,可移动式LED灯具的能效必须满足CEC能效要求才能进入加州地区销售,并且测试必须在CEC认可的实验室完成。

美国加州能效测试机构要求

CEC的能效测试对实验室资质要求,必须是独立第三方的,并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数据和报告才有效。然后客户可以委托实验室注册或者自己独立去网上注册后生效

美国加州微波炉待机能效要求

根据美国能源部在2013年6月13日发布的微波炉待机能效的规定,从2016年6月17日起,在美国生产或销售的微波炉的待机模式必须符合最低能效要求(DOE),并且必须通过DOE CCMS 系统完成备案注册,详细限值在联邦法规10 CFR 430.32(j)(3)作了详细规定, 如下表:
同时, 从从2016年6月17日起,美国加州能效委员会(CEC)也规定在该地区销售的微波炉产品需要符合上述最低能效要求,并且需要完成CEC 注册。
更多的资料可參考以下DOE的网页:
https://www1.eere.energy.gov/buildings/appliance_standards/product.aspx/productid/48#standards
解决方案:
-所有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微波炉产品在2016件6月17日或之后,都必需要符合新修订的标准要求,在生效日期前, 厂家需要为现有产品或新产品根据新的修订版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并完成DOE, CEC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