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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指令

CE认证89/336/EEC指令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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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已经连续说了8个CE认证89/336/EEC指令的规定,今天我们还是要说下CE认证89/336/EEC指令第9条
其实对于欧盟的认证指令,我们把它们设定成具体的应用场景,对于我们理解会有很多帮忙。
事实上,CE认证标准的许多条款都在这个思想下设立的。

1.如果某一成员国确认备有本指令第10条规定的证明手段之一的器械,没有符合本指令第4条所规定的保护要求,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该器械撤出市场,禁止其投放市场或限制其自由流通。
      有关成员国应将上述任何此类措施立即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并阐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应特别说明不符合的原因是否因为:
      (a) 未满足本指令第4条所规定的保护要求,因为器械不符合本指令第7条第1款所述标准;
      (b) 本指令第7条第1款所述标准实施不当;
      (c) 本指令第7条第1款所述标准本身存在缺陷。
    2.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尽快与有关方面进行磋商。经磋商后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所作决定被证明是正确的,应立即就此通知采取措施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如果按本条第1款所作出的决定是针对标准本身存在的缺陷,且已采取措施的成员国仍坚持其决定,则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在同各方磋商后两个月内将此事提交常设委员会,并应启动本指令第8条所述的程序。
    3.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器械备有本指令第10条所述的证明手段之一,主管成员国应对出具证明的人采取适当行动,并将其通报给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4.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保证随时向各成员国通报上述程序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CE认证89/336/EEC指令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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