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石棉纤维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3.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有此种纤维的物品的出售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f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年6月1日前,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棉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接到报告以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
REACH法规第69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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