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几乎涵盖所有CE认证标准指令的内容
时间:2016-01-20 21:5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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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较多慎入,手机党请访问 CE认证 知识列表: http://www.lab-ch.com/CE/ 类别风险等级一致性评估程序 I简单设计的PPE,最低限度防护(占PPE的10%)自我认证 II不包括I、III类在内的所有PPE(占PPE的80%)由独立实验室检验 III用于防护致命危险或能导致严
内容较多慎入,手机党请访问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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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风险等级一致性评估程序
I简单设计的PPE,最低限度防护(占PPE的10%)自我认证
II不包括I、III类在内的所有PPE(占PPE的80%)由独立实验室检验
III用于防护致命危险或能导致严重健康的不可恢复的损害的复杂的设计的PPE(占PPE的10%)由独立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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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过程质量保险
包括所有要求进行CE标识的产品,按以下步骤之一进行:
简单设计/第 I 类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编制技术文件
•拟定EC合格声明
•申请CE 标识
中等设计/第 II类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编制技术文件
• EC类型检验检测
•拟定EC合格声明
•申请CE 标识
复杂设计/第III 类
•符合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编制技术文件
• EC 类型检验检测
•根据第11条产品控制/质量体系
•拟定EC合格声明
•申请CE 标识
技术文件 (第 II 类和第 III 类):
文件必须包含用于识别产品的足够信息,如总装配图、部件清单、材料和材料等级等。如果产品要按不一致的标准鉴定,则文件必须说明如何满足各适用的基本要求。技术文件还应包括一份检测和检验计划。
质量文件
第III 类设备(第8 (4)条)制造商必须指定其遵循的管理方法,第 11.A 或11.B条。所提交的手册应该概要说明如何满足适用要求。
产品/质量体系监督:
第11.A 条要求提供产品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每年一次的产品样品选择,供独立检测使用。
第11.B 条要求对质量体系每年实施评估和监控;通用的最低标准是ISO9001:2000。
个人防护设备常见问题解答
1 在欧盟谁能帮助制造商销售PPE?
在欧盟(欧洲联盟),工程专家能帮助设计和生产符合欧盟要求的、并标准投放欧共体市场的PPE。
国外的制造商也能通过专门为出口商服务的本地私人和公共机构的帮助来销售PPE。
欧洲公告机构的任务是评价是否符合指令,并对评定相关的特殊问题提供帮助。通常,该机构将提供有关标准的帮助和信息。
在对有关发解释生产疑义的情况下,设定在欧共体内的制造商应与负责PPE的国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2 PPE指令对欧盟所有成员国是强制性的吗?
回答是肯定的。自1995年7月开始,它就成为欧盟所有成员国强制执行的法律文本。PPE指令89/686/EEC于1989年2月21日被采用,并于1992年7月1日成为欧共体的法律,过度期持续到1995年6月30日。
3 涉及到PPE的国家法律会发生变化吗?
在欧盟的每个成员国,涉及到PPE的国家法律都要转变成PPE指令,并按照“完全一致的”原则采用。换言之,在欧洲所有国家(包括欧洲经济区域)都要以相同的方式转换成PPE指令。因此,PPE必须符合修订PPE指令中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及相关的认证程序要求。
4 如何了解防护设备是否PPE指令的要求?
防护设备的特性、预期防护用途,制造商对防护的声明,可以在广告和商业信息的一些目录中查询,也可在制造商的网站和类似的出版物和发行物中查到。PPE指令的相关条款如下。
PPE指令第一条规定:
1. 2根据指令的规定,PPE是指个人穿戴和配备的、用于防护一种或多种危害健康和安全的器具或设备。PPE也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a) 为对一个或多个可能、同时发生的危害进行个体防护,由制造商将若干个器件或器具组装而成的一个装置。
(b) 为实行特殊任务,与由个人穿戴和配备的个体非防护设备组合的、可分离的和不可分离的防护期间或器具。
(c) 基本上满足功能要求,并专用于这种设备的可互换PPE器件。
1. 3与PPE连接的外部系统,即使用户长期穿戴和配备,此系统也会被认为是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1. 4这个指令不适合其它指令所涉及的PPE。这是因为这个指令涉及到商品投放市场的自由流动和安全性。特别是整个欧共体使用的与设备相关的指令96/98/EEC。
5 制造商如何满足PPE指令的要求?
由上述条款1的定义所涵盖的个体防护装备,必须满足附录2中规定的相应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才能证明确为用户提供了适当的健康保护和安全性。PPE指令是“新方法”的组成部分,这些要求用通用术语表示。
在指令中也规定了有关投放市场的一些要求,如认证、符合性声明、标志、用户信息等。
6 什么是“新方法”法规?
PPE指令是被称之为“新方法”指令法规内容的组成部分,它们由相同的原则和共同的方法产生。“新方法”原则的关键点是:
为“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的通用原则提供了法律责任。
制造商可采用统一标准来证明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按照“新方法”指令生产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
“新方法”法规的基本原则在“基于年方法指令的指南”中作了详细的解释。
7 CE标志的含义是什么?它是强制性的吗?
个体防护设备贴附CE标志表明符合PPE指令和其它指令的健康和安全要求。由指令89/686/EEC所包含的PPE贴附CE标志是强制性的。
8 如何证明与PPE指令的符合性?
根据符合性声明,对制造商提出的要求是,从种类1相对简单的程序增加到种类2和3更详细的程序。PPE种类的定义在指令的第八条给出。
种类1(最小风险)
这个种类有时涉及到“自我保证”,因为制造商不需要公布机构的服务。但制造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保证其产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附录2)
b. 汇编技术文体(条款8和附录3)。
c. 起草产品符合性声明(条款12和附录6)。
d. 贴附CE标志(条款12及13及附录4)。
种类2(标准的PPE)
要求采用a,b,c,d 措施。措施c和d要求EC型式检验证书,为此制造商必须:
e 向公布机构申请型式检验(条款10),如果满足条件,公告机构起草EC型式检验证书,并同志制造商证书生效。
种类3(防止致命的或严重的及产生不可避免危害的PPE)
要求a,b,c,d,e提供一个附加的要求,即按照一个或两个可能的程序(条款11A或11B)对PPE的生产进行附加的检查。这两个程序如下:
f1)条款11A程序--“最终产品的EC质量控制体系”。制造商要求公告机构确保生产的PPE真正符合EC型式验证证书的要求。这通过至少一年一次对生产样品进行随机抽查来实现。然后,由公告机构颁发测试报告。
F2)条款11B程序--“通过检测保证EC生产质量的体系”。制造商应有公告机构批准的质量控制体系。
9 什么是公告机构?
公告机构是指强化指令符合欧盟成员国的一个机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对所选择机构的测试和认证进行合格评定。这些被批准的检验机构即为公告机构。
10 制造商是可以任意选择公告机构吗?
制造商可以任意选择官方提供的,没有能力对设备进行必要测试的任何公告机构。但在欧盟其它区域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只能向一个公告机构申请EC型式检验。
11 PPE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理解?
采用PPE指令、标准、包括欧洲统一标准的设备决不是强调性的。另一方面,在实施PPE指令的范围内,欧洲委员会在欧共体官方的刊物上发布了符合指令89/686/EEC要求的相关的欧洲统一标准的名称、参考书目及更新的目录。符合这种欧洲统一标准和一部分标准要求的制造商可从假定符合了相应的指令89/686/EEC的基本要求中受益。
12 如何采用欧洲统一标准?
如果相关的设备产品符合了统一标准的要求,那么就被认为是符合了PPE指令相关的EHSR要求(在附录2中提供的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进一步讲,即符合标准。
由于每一个产品和每一个基本要求不总是能符合相应的欧洲统一标准,所以,制造商在验证其个体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指令89/686/EEC所有相关要求时必须特别小心。制造商还必须符合其它相关的法规要求,例如,危险物质要求。
安全可靠与高品质的防护--这就是您的客户所期待的。作为个人防护产品制造商,您有义务建立技术文文件来证明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并贴上CE 标志。
作为欧盟认可的第三者测试发证机构的合作伙伴,我们可为以下产品提供CE认证测试服务。
• 安全鞋
• 防护衣
• 防护手套
有害污染物限制ROHS
ROHS开篇语
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事实上,电气电子产品在生产中目前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铅等有害重金属。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公布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2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2002/95/EC).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对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二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含量进行限制。在欧盟的带动下,美国、加拿大、澳洲、日本、韩国、南非、巴西等国家纷纷着手制订本国有关标准,我国也在积极制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准。
MOST根据欧盟指令对电子、电器、通信、电线电缆、包装材料等产品进行有害物质的分析检测,为企业符合RoHS指令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我们提供以下专业的RoHS服务: ??
对电子原材料及元件进行欧盟RoHS禁用化学物质的测试与验证服务
对电子元件与部件的材料/构成声明提供支持
对电子原材料或元件供应商进行第三方评估
对电子元件与材料作符合预测试
现场培训与欧盟RoHSRoHS指令咨询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铅及其化合物US EPA 3050B
汞及其化合物US EPA 3052
镉及其化合物EN 1122:2001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US EPA 3060A & 7196A
多溴联苯US EPA 3540C
多溴联苯醚US EPA 3540C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Test Item检测仪器Testing Instrument
Packaging Material 94/62/EEC 包装材料的毒性测试ICP-AES
Azo compounds 偶氮化合物GC-MS
ASTM F963-03 总铅+八个可溶性重金属ICP-AES
EN 71 Part3 八个可溶性重金属ICP-AES
Formaldehyde 甲醛UV-Vis
聚氯乙烯(PVC)FT-IR
PCN 多氯化萘GC-MS
Asbestos 石棉FT-IR
PCB 多氯联苯GC-MS
Mirex 灭蚁灵GC-MS
Short chain paraffin chloride 短链氯化石蜡GC-MS
有机锡化合物GC-MS
Arsenic(As)砷ICP-AES
Pb铅,Cd镉,Hg汞,Cr铬,As砷,Se硒,Ba钡,Sb锑(Total)ICP-AES
PAHs多环芳烃GC-MS,HPLC
厂商送检流程及注意事项
检测原则:根据欧盟WEEE & RoHS指令要求,我公司既可以对整机进行测试,也可以对原材料、部品、基材等进行检测。对整机将根据材质进行拆分并进行科学归类,分别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通常将零部件划分为金属材质和塑料材质两大类,金属材质中一般需检测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塑料材质一般除检测以上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之外,还需检测溴化阻燃有机物(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 对不同材质的包装材料也需要分别进行包装材料四种有害重金属元素(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的检测(94/62/EEC)。
拆样需知:需要检测的厂商请在送检样品之前对所需检测的产品进行详细的拆分,并将拆分好的零部件分别装好并标记出每个零件的名称。每个零部件的检测需要量分别为:
1) 只进行重金属检测:固体提供5-20g,液体提供5-20mL。
2) 进行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检测:提供20-50g的样品。
3)只检测镀层(涂层)部位的样品,需注明镀层(涂层)的材质,提供样品中镀层(涂层)部位的大致重量;如镀层(涂层)部位 的重量达不到送样量的要求,需提供镀层(涂层)原料。
4) 因按欧盟RoHS的要求是每个材质的部件单独计费,费用会较高,我公司现采用更科学、更经济的相似材质归类方式,既满足欧盟RoHS要求,又更经济,可以使检测费用相对很低。
填写委托检测协议书: cccc各送检厂商在寄样品之前请填写我公司专用的电子材料委托检测协议书(该协议书可由网站下载,包括中英文两种格式),或通过传真索取传真件。除填写好贵公司的详细资料之外,请在“样品名称”一栏内填写出样品名称、数量,在“检测项目”一栏中填写要求检测的项目种类。
递送检测样品委托检测协议书及检测样品一同送往或寄至:深圳是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4栋21A-B
检测费用=所需检测的每种检测项目单价×所需检测的材料总数,请贵公司在确认好材质数量和价格及其他信息后签字回传即可。
付款方式:
1) 双方确认后,交付检测费用。
2) 客户需先付款再安排检测,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公司。对于外地客户,可在收到委托检测协议书和样品后先安排测试,客户需在签字确认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汇款并传真汇款凭证。
什么是ROHS
RoHS是《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英文
缩写,简称RoHS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2002/95/EC指令),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
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
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
RoHS测试有害物质是指哪些
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8月18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2005/618/EC决议,该决议对2002年颁布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为0.01%(100ppm)。此限值作为判定整机、元器件等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RoHS测试有害物质是指哪些:
RoHS指令一共列出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醚PBDE,多溴联苯PBB。
RoHS指令中六种有害物质的限值是多少:RoHS指令中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cd)为0.01%(100ppm),该限值是制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RoHS的豁免条款
由于在电子电气行业中部份禁用的材料现时并无替代品的若干物质,则可获得豁免.
适合科技的进步,但有关当局会四年进行检讨,以减少可获豁免的物质
RoHS 指令豁免条款——铅
玻璃
阴极射线管/电子元件/发光管的玻璃
合金
钢(铅最多不能超过0.35%)
铝(铅最多不能超过0.4%)
铜(铅最多不能超过4%)
焊接剂
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至2010)
网络基础设施和电信管理
电子瓷元器件
RoHS认证申请指南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样品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清单;
2)英文(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如有);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材料使用差异说明;
4)营业执照;
5)一致性声明。
测试项目和周期
测试验项目测试周期(工作日)
1、铅(Pb)5
2、镉(Cd)
3、六价铬(Cr6+)
4、汞(Hg)
5、多溴联苯类(PBB)和多溴联苯醚类(PBDE)5
6、全部10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指令
2003年2月13日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器设备》(WEEE)指令和《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特定有害物质》(RoHS)指令,两个指令(WEEE&RoHS)都明确规定了电子电器设备制造厂商对废弃物处理的责任。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其各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依据WEEE&RoHS指令制定本国的相关法律,并在2006年8月正式实施。据悉,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类,方兴未艾的3G产业首当其冲。
有人称,这个指令对于只知道生产而很少研发的中国企业来说显然是点中了"死穴"。那么,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记者日前专门走访了咨询专家陈志刚。
陈志刚说,RoHS指令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欧盟市场上禁止含有特定有害物质的产品出售及使用。这给包括中国相关企业在内出口欧盟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构筑了一道贸易壁垒。
RoHS指令对6种有害物质有具体的限制,即在任何均匀材料中镉的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0.01%,其他的不得超过0.1%。这意味着电子电器产品中所使用的每种单一的材料都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但是普通的电子电器产品,特别是电子产品其所用的元器件非常多,每种元器件可能都含有多种材料。替代物质和材料的开发与运用、新技术的革新、生产工艺的改进、有害物质检测手段的确立等,对于中国相关中小企业来说难度相当大,是现实中一道难以逾越的技术壁垒。
他说,对于中国相关企业而言,达到RoHS指令是进入欧盟市场的必要条件,而履行WEEE指令的回收责任是建立在已经进入欧盟市场前提下的。如果国内企业不能全力研究各种应对方案,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并加以实施,届时则势必会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对欧盟出口的竞争力,以至于丧失欧盟电子电器产品市场,这并非危言耸听。如果中国相关企业希望保住欧盟市场,则必须在2006年7月1日以前使产品达标。因此,应对RoHS指令,更为急迫。
加强技术研发是国内企业当务之急
陈志刚提出,中国企业有可能面对新的技术垄断和知识产权问题。所以,加强技术研发是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
他说,由于欧洲和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或者国际型大企业早已展开替代物质和技术的研究,已经掌握或在使用不含有这6种有害物质的技术,如无铅焊接技术等,日本有些企业已经申请了大量的相关专利。这些相关专利很大一部分肯定会在中国申请。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显然落后于这些国家或企业,因此造成技术水平差距加大,在某些领域甚至会出现技术垄断。
整个产业链将重新整合
陈志刚认为,WEEE&RoHS指令的实施将引起整个产业链的重新整合,同时对电子电器产品生产供应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将产生影响。一些不能满足RoHS指令要求的整机制造商,原材料供应商,零配件供应商,物流公司等将可能失去市场,被激烈的竞争所淘汰。
陈志刚说,如果某家企业的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时被检测出含有禁止使用物质的话,除受到RoHS指令的处罚以外,还要承担作为"环境质量"不良产品的市场回收•产品废弃处理等责任,其费用之大可想而知,更可怕的是企业的名声和产品的信赖度受损,原有的市场被挤占,其后果将是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并对一系列外协厂商(原材料供应商,零配件供应商,OEM厂商,物流公司,商社等)的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中国企业的制造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
陈志刚表示,要实现RoHS指令的要求,相应的设备投资、技术开发投资(替代物质和产品的开发)、管理以及制造(采用不同的生产材料和工艺)费用的增加是必然的。RoHS指令给中国相关企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成本增加,中国企业的制造成本优势将逐渐失去。
由于WEEE指令造成的成本问题只是一个转嫁的过程,最终是要消费者来承担,而RoHS指令带来的影响则主要由零配件企业来承担,所有的技术只需要通过选择适当的零配件就可以了。目前,国内持此种观点的企业还占多数。可是,日本企业是在建立了一整套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对零配件企业进行评价选择的,因此,是一种双赢(Win-Win)的绿色伙伴关系。如日本的SONY公司将对其4000家外协厂商中通过绿色伙伴资格认证只保留1000家的现状,就是这种激烈竞争的反映。
陈志刚提出,虽然与早有准备的国外电子电器设备生产巨头相比,中国相关企业的大多数还没有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普遍持消极等待或观望的态度,还在零点徘徊,要赶上的难度非常大。但是中国产品却获得了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的机遇。
CE认证
> 机械指令
> 关于CE认证
> 建筑产品指令CPD
> 低电压指令LVD
> 压力容器指令PED
> 医疗器械指令MDD
> 无线电与通讯终端设备指令
> 玩具产品认证
> 个人防护用品PPE
> 有害污染物限制ROHS
有害污染物限制ROHS
什么是ROHS
RoHS测试具体涉及哪些产品
RoHS测试有害物质是指哪些
RoHS的豁免条款
RoHS认证申请指南
欧盟环保令考验电子出口商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指令
企业应对欧盟环保指令的误区
RoHS认证详细介绍
> 娱乐游艇指令
> 燃气设备指令
> 电磁兼容性指令
> 电梯指令
> 防爆指令ATEX
> 热水锅炉器具指令
> 噪音指令-noise directive
GOST认证
多国产品认证
体系认证
RoHS认证详细介绍
RoHS认证详细介绍
1-什么是RoHS认证?
2-RoHS指令的强制执行日期
3-RoSH指令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4-RoHS认证涵盖哪些产品?
5-RoHS指令规定的六种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6-整机申请RoHS如何节省费用?
7-不同材质的检测项目
8-RoHS检测所需样品数量
9-欧测RoHS检测范围
10-申请RoHS认证的流程
1- 什么是RoHS认证?
RoHS认证又叫RoHS检测,或称为环保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
2- RoHS指令的强制执行日期
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害物质。 RoHS指令发布以后,从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2005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3- RoSH指令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RoHS指令的出台反响强烈,高度关注,有的称其为绿色环保指令,有的称其为技术壁垒指令,还有的称其为牵动全球制造业神经的指令。其间,美国、日本、韩国、泰国等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指令。中国是全球制造业大国,也是产品出口大国,出口总量的70%以上涉及到RoHS指令,因此中国政府亦十分重视相关问题,并于2004年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容类似RoHS指令,并准备与其同步实施。同时,通过电视、报刊、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企业宣传推广,提醒广大生产商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4- RoHS认证涵盖哪些产品?
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涵盖了所有电子、电器、医疗、通信、玩具、安防信息等产品,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及包装件,关系到整个生产链。
5- RoHS指令规定的六种有害物质最大限量
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8月18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了2005/618/EC决议,该决议对2002年颁布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最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为0.01%(100ppm)。此限值作为判定整机、元器件等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的法定依据。
铅汞镉六价络多溴联苯多溴联醚
0.1%0.1%0.01%0.1%0.1%0.1%
6- 整机申请RoHS如何节省费用?
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与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流程,如采购已获得RoHS认证的零部件、原材料,以回流焊接替代传统的焊接,以无铅焊料替代传统焊料,只要整机采用了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零部件,您的整机做RoHS认证自然就省时省钱,方便快捷了。另外,对认证产品进行合理有效的拆分,也可节省一定的费用。
7- 不同材质的检测项目
根据RoHS指令要求,通常主要分为金属材质、非金属材质和其它材质,金属材质只需要做重金属检测 (铅、汞、镉、六价铬),非金属材质需要做规定的六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其它材质只需做重金属测试。
材质RoHS检测项目
金属铅、汞、镉、六价铬 (4项)
非金属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项)
其它铅、汞、镉、六价铬 (4项)
8- RoHS检测所需样品数量
制造商在送检产品之前,最好提前将送检产品自行详细拆分、包装,并分别在每个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与编号,原则上每个零部件检测所需的重量为:固体10-20克,液体10-20毫克。
9- 欧测RoHS检测范围
(1)对产品零部件、原材料进行欧盟RoHS指令的测试与验证服务;
(2)对整机设备进行欧盟RoHS测试与验证服务;
(3)对电子元件与部件的材料构成声明提供支持服务;
(4)对电子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第三方评估;
(5)对玩具类、纺织品的重金属进行测试服务;
(6)对包装材料进行测试与验证服务;
(7)对塑料材料中六种增塑剂提供测试服务;
(8)对各类电池进行有害物质测试与验证服务。
10- 申请RoHS认证的流程
(1) 联系我们的工程技术人员,介绍测试的产品情况,填写RoHS测试申请表。
(2) 签订测试合约。
(3) 送样品。一般情况下,收到样品后一周内完成测试。
(4) 签发测试报告。
何谓游乐船指令
游乐船指令94/25/EC是为了满足游乐船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而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出来的法规。它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乐船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94/25/EC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 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
游乐船指令产品范围
什么样的游乐船(设备)可以做CE认证呢
船长在2.5~24米之间用于运动游乐目的的船(可以是出租,或是用于游乐训练的游乐船)。另外还包括船上的备件,它们为:
1、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
2、外挂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
3、方向盘,操纵机构,电缆组件
4、燃料箱和燃料管道
5、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
游乐船类别
类别A——海洋型:
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以上,浪高4米及以上的情况,并且船舶用品大部
分自给自足。
类别B——海上型:
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含8级)以内,浪高4米(含4米)以内的海上情况。
类别C——海岸型:
船舶为近海水域,大型海湾,海湾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6级(含6级)以内,浪
高2米(含2米)以内的情况。
类别D——防护型:
船舶为小型湖泊,河流,运河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4级(含4级)以内,浪高0.5米(含0.5米)以内
水面情况。
另外,每种型号的船必须设计制造成符合相关的诸如稳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须性能的需求(具体产品有具体需求)。
充气艇CE认证所需技术资料
Demanded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 Inflatable Boats
需要的技术文件——充气艇
General plane of the Inflatable boats where it is indicated:
充气艇整体的图纸, 需要注明以下的技术参数:
1.Main dimension:基本尺寸
2.Number of the compartments:气囊的数目
3.Number of the transportable people:可乘坐的人数的数目
4.Maximum load recommended:建议的最大负荷
5.Operation pressure:运作压力
6.Volume of the compartments:气囊的容积
7.Dimensional tolerances:尺寸的公差允许
8.Tubular (material, form, watertight diagrams, type and location of the valves of inflation and unload)
管状(材料,形态,防水表,充气和非充气状态下阀门的类型和位置)
燃气具指令所涵盖产品范围
气体燃料中央暖气系统
90/396/EEC
液化石油天然气专用设备
90/396/EEC
家用燃气热水器
90/396/EEC
带风扇煤气炉
90/396/EEC
燃气橱具
90/396/EEC
燃气空气加热器
90/396/EEC
燃气吸附(Gas-fired sorption),家用燃气洗涤和干燥设备
90/396/EEC
独立式燃气空间加热器
90/396/EEC
大型燃气式厨房设备
90/396/EEC
非自动上装式气体燃烧加热器
90/396/EEC
橡胶和塑料水带及水带组件
90/396/EEC
燃气炉及其燃气设备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90/396/EEC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气设备安全性
90/396/EEC
煤气用具和煤气设备的密封材料和润滑剂
90/396/EEC
测试气体、压力及其同类设备
90/396/EEC
何谓电磁兼容性
在说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将EMC定义如下:
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
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 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不受周遭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电磁耐受性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放射性
何谓电磁兼容性指令
随着电气电子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产品日益普及和电子化,广播电视、邮电通讯和计算机网络的日益发达,电磁环境日益复杂和恶化,使得电气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性(EMC电磁干扰EMI与电磁抗EMS)问题也受到各国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日益重视。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 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除了针对机械之危险,欧盟制定了89/392机械指令外:为了调合欧洲联盟各会员国有关电磁干扰的容许水准,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会员国间关于电磁兼容性相关法律之调合—电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简称EMC指令),其后经92/31/EEC,93/68/EEC二次修订。
EMC产品范围
什么设备需要符合电磁兼容性指令?
依指令Article 2.1,EMC指令适用的对象,包含所有易于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或是本身的功能易受电磁干扰所影响的设备。
EMC指令之附近三所列出之仪器、设备如下:
•家用无线电及电视接收器
•工业制造设备
•行动收音机
•行动收音机及商用行动电话机
•医疗及科学设备
•信息科技设备
•一般电器及家用电器
•航空及航海用无线设备
•教育用电子设备
•电信网络及仪器
•电台及电视发报机
•照明灯及萤光灯
工业产品须符合之电磁兼容性指令相关标准?
•EN 55011: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interfe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electrical device
•EN 50081-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emissions standard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EN 50082-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immunity standard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工业产品电磁兼容性相关测试种类及依据标准
EMI/电磁干扰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测试:EN 55011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测试:EN 55011
EMS/电磁耐受性
•CS(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抗扰测试:EN 61000-4-6
•RS(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抗扰测试:EN 61000-4-3
•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静电抗扰测试:EN 61000-4-2
•EFT/Burst(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快速瞬时脉冲抗扰测试:EN 61000-4-4
•PFMF(Power frequency magnetic field)/电源频率磁场抗扰测试:EN 61000-4-8
* Surge/雷击突波抗扰测试:EN 61000-4-5
* PQF(Voltage dips, interruption and variation)/电压瞬变抗扰测试:EN61000-4-11
其它产品之电磁兼容性指令相关标准
•EN 55013:适用于广播接收机及附属设备
•EN 55014:适用于家用电器及可携带工具
•EN 55015:适用于灯具类产品
•EN 55022:
取得CE认证的合法途径
取得符合EMC法规的CE认证途径
——途径1(国家性EMC标志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申请"国际性EMC标志"证书,一旦申请及测试通过,客户将得到一张EMC证书,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合格声明书,填入具体内容并签署,在产品上使用EMC标志附加CE标志,此项认证将收取年费及进行验厂。
——途径2(测试报告及符合性证明)
客户在申请测试通过之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及一张EMC法规的CE合格证书,一套客户合格声明书的样板。客户自行撰写声明书,填入相应内容并签署,客户自行EMC法规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
——途径3(测试报告)
客户的一件样品在经过按有关标准的测试后,将得到一份测试报告。注:若产品根据其它欧盟法规,有按相应标准进行测试的要求,客户须及时进行相关测试,并将这些法规和标准列入合格声明书中。
电动滑板车测试项目
第一部分 电磁干扰排放
1.根据标准:
EN55022(1998):测试信息技术设备的电波干扰特征,某些限制及其衡量方法。
EN61000-3-2(1998):测试输入电流不大于16安培/相设备的谐和电流排放限制。
EN61000-3-3(1995):测试额定电流不超过16安培/相设备在低压环境电压浮动、变化的限制。
2.测试目的:
检查被测设备是否达到上述EMC排放要求。
3.被测项目:
电源终端持续干扰电压
持续干扰电源
辐射排放
谐和数
电压浮动-变化何谓电梯指令
指令简称: 电梯 Lifts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梯的法律的1995年6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16/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5/16/EC of 29 June 1995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lifts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15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按预定用途运送: ──人员; ──人员和货物; ──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独运载,此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 3.(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3.2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 ──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 带电子元件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不适用范围: 3. 本指令不适用于: ──国有或私人运输人员的缆索铁道车,包括电缆车; ──为军用和警察用为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矿山升降机; ──剧院升降机; ──装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机; ──连在机器上并且是专门用于进入车间的升降机; ──齿轨和齿轮载车; ──施工现场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与货物的升降机;
基本要求:
实施日期: 1995-1-1
过渡日期: 2002-12-31
防爆指令 ATEX 介绍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预定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4/9/EC指令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94/9/EC
一、概述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统一的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欧共体自成立就抓紧立法并着手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为了实现“四大流通”的目标,欧共体从60年代起就开始颁发指令,现已颁布几百个指令。由于欧共体指令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技术指令过多地强调了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使得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订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难。这样不仅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且不利于技术进步。因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彻底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 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21个(其中包括潜在爆炸性环境 (A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洲市场流通,此外还有几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20世纪初,在欧洲工业国家煤矿电气化或多或少有所发展。为了避免灾难性的甲烷爆炸事故,不同的国家当局,针对煤矿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订立了规程和技术规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程,常常相互差异很大。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罗马条约的签订,欧共体成员国已经感觉到为了便于促进商业贸易,需要协调他们的国家规程。该任务1968年交由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CENELCOM)。TC31技术委员会依据不同国家的标准和规程开始了这项工作。随着成员国的增多,1973年建立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1977年3月1日CENELEC采用了EN50014系列7个潜在爆炸性环境用标准。继1975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76/117/EEC)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之后, 1979年颁布了《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保护类型》(79/196/EEC)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指令采用这些标准作为协调标准。该指令还规定了特殊的欧洲标志Ex。之后又发布了一些与地面和矿井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指令及其修订文件。这些指令仅与电气设备有关。这些指令和标准象征着防爆领域的积极发展并且它们为消除防爆电气设备贸易壁垒已作出了贡献。随着“新方法指令”的实施,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用设备领域,指令94/9/EC(称作ATEX指令)取代老的指令。ATEX指令适用于所有气体和粉尘潜在爆炸性环境并适用于所有设备,不仅仅对电气设备。它规定了由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使用所涉及的人身、家畜安全和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准则,它还允许不同的方法证明符合性判断。
二、防爆指令
1) 指令94/9/EC (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1区2区
1G类设备2G 类设备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21区22区
1D类设备2D 类设备3D类设备
这些要求为公民提供一个很高水平的保护,并且由”协调标准”给出技术实施方法。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对所生产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通过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以促进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该指令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
2) ATEX 1999/92/EC指令
ATEX 1999/92/EC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 1999/92/EC(也称作ATEX 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 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ATEX 1999/92/EC规定: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3)老方法指令
相对于内部市场法规,“老方法”与“新方法”不同,所谓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标准法规组成,设备投放市场之前需要应用这些标准,这两个老方法指令用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们被废止。
老方法,地面设备
―-―理事会指令 76/117/EECO.J. No L 24 ,1975.12. 18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会指令79/196/EECO.J. No L 43, 1979.2.6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 84/47/EECO.J. No L 31,1984.1.16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571/EECO.J. No L 311,1988.11.10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0/487/EECO.J. No L 270,1990.9.17修改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26/EECO.J. No L157,1994.6.15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7/53/ECO.J. No L 257, 1997.9.11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
老方法,矿用设备
――理事会指令82/130/EECO.J. No L 59,1982.2.15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35/EECO.J. No L 20, 1988.12.2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1/269/EECO.J. No L 134,1991.4.30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44/EECO.J. No L 248,1994.9.19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8/65/EECO.J.No L 257,1998.9.3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
老方法与现行的体制比较来说,其缺乏灵活性,标准被修订而每次法规本身不得不进行修改, 这种情况从所采用的两个起初指令的修该号即可看出。
三、ATEX指令应用方法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并且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的。这样,成员国和其他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于这些国家规定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的任何问题。
所有涉及到的部门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常务委员会已经将一个没有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委员会出版,用于帮助需要应用指令的部门。虽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样的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经被认识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档。由于要求所有这样的文档连续修订,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这些说明单是在专家组深入讨论后的结果。因此建议相关者留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还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责任人依据指令条款的规定继续负有的责任。
四、标准化工作
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独立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并且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TC305现由5个工作组组成,执行具体的工作:WG1测定物质可燃特性的测试方法;WG2潜在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WG3爆炸预防及防护设备与系统;WG4术语与方法; WG5矿用设备和保护系统。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组下设分组(SG),每一组负责一项工作。CENELEC的TC31技术委员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31-1: 安装规则(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SC31-2:隔爆外壳“d”, SC31-3: 本安设备和系统“i”,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设备保护类型,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 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 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爆炸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CEN和CENELEC受欧洲委员会、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欧洲标准,已制定潜在爆炸性环境区域用标准共计70余个。各成员国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规定,把它作为自己的国家标准出版,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相冲突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废。新标准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以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书处报告,用这种方法每个成员国都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标准。其中协调标准适用于ATEX 指令94/9/EC的基本要求.目前由CEN 和CENELEC制定的满足ATEX指令要求的协调标准三十余项,具体标准目录如下:
CEN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1127-1:1997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一部分:基本概念及方法
EN 1127-2:2002 :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及方法(用于矿业)
EN 1755:2000工业车辆的安全-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操作-用于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和粉尘
EN 1834-1: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环境的II组机车
EN 1834-2: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有含有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地下工作场所的I组机车
EN 1834-3: 2000 往复式内燃机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机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全要求-第一部分:用于可燃性粉尘的II组机车
EN 12874: 2001 火焰阻止器-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使用限制
EN 13012:2001 汽油加油站-用在加油机上的自动油枪的结构和性能
EN 13463-1:2001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基本方法和要求
EN 13821: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爆炸的预防及保护-粉尘/气体混和物的最小引燃能量的测定
EN 13980:2002潜在爆炸性环境-质量体系的申请程序
CENELEC制定的防爆标准:
EN 50014:1997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1:1999
对EN 50014:1997的修正A2:1999
EN 50015: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油浸型”O”
EN 50017:1998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充砂型”q”
EN 50018: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隔爆型”d”
对EN 50018:2000的修正A1:2002
EN 50019:2000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勘误表2003.4
EN 50020:2002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本安型”i”
EN 50021:1999 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保护型”n”
EN 50054: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055: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5%(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6: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空气中甲烷不高于100%(V/V)的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7: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爆炸下限不高于100%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058:1998 用于易燃性气体的探测和测量-指示易燃性气体含量不高于100%(V/V)的II组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104:1998 用于氧气的探测和测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1: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
EN 50241-2:1999 检测易燃或有毒气体和蒸气的开放通道设备规范-第二部分:检测易燃气体设备的性能要求
EN 50281-1-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勘误表1999.08
对EN 50281-1-1: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1-2: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外壳保护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和维护+勘误表 1999.12
对EN 50281-1-2:1998的修正A1:2002
EN 50281-2-1:1998 用于易燃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2-1部分:试验方法-测定粉尘最小点燃温度的方法
EN 50284:1999 II组1G类电气设备装置的结构、试验和标识的特殊要求
EN 50303:2000 甲烷和/或煤尘危险环境中维持正常功能的I组M1类设备
EN 62013-1:2002在含有甲烷的矿井中使用的帽灯-第一部分:基本要求-涉及爆炸危险的结构和试验
五、公告机构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这将由所谓的“公告机构”承担此任,成员国在本国内有相关的技术和设备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满足指令规定要求的机构中指定公告机构。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个“型式检验”,涉及针对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评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质量保证程序保证“型式”将持续符合要求的一个报告。同时这些公告机构开展工作前被分配给一个编号,并且欧洲委员会要在OJEC上公告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可承担的任务,公告机构的行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他们是成员国所任命的。总的来说,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的各方(如设计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权代理、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使用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品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人员的技术能力;保守专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这种责任在国家法律中另有规定。此外,同时公告机构按照指令要求有多方面的职责,制造商(或被授权的代表)一直保持设备一致性的责任。涉及ATEX指令的公告机构目前有24个。
六、合格评定及CE标志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
――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指令94/9/EC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流程图如下(图1):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七、欧盟内的ATEX工作构成
ATEX指令的工作构成有四个主要方面:管理与执行,行政的合作,公告机构间的讨论和标准化。
ATEX执行委员会是根据ATEX 94/9/EC指令设立的,处理与他制定的条款相关的问题的管理。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仅由成员国组成。
专家工作组,通常也称作ATEX执行委员会,每年集会不超过两次,解决有关指令的事务,以消除在国家层次上不能解决的任何特殊问题。该委员会的主席是委派任命的,包括来自成员国、候选人、工业界、标准化以及合格评定机构的代表也是任命的。
为了讨论有关市场监督问题和国家当局相互利益的其他问题,各国最近已经成立了他们自己的非正式的委员会。这是一个有限制的集会,它通过内部的信任来处理这些问题。
为了保证在欧洲公告机构间的新方法指令的一致性,有一个独立的团体ExBNG(Ex公告机构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ATEX公告机构考虑和赞成应用协调技术的方法保证第三方介入。该团的文件发给ATEX执行委员会以保证透明度。
根据ATEX 94/9/EC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尽管如此,该项工作也包括其他的委员会,例如根据ATEX指令,涉及机械的那些相关标准已被确定全部符合协调一致。
八、结束语
欧盟成员国为了创建单一市场,认识到消除存在的贸易壁垒是非常必要的,他们采取制定指令的方法,要求成员国“使他们的法律接近一致”,并在欧洲层次上相应领域实施。这样,在防爆技术领域,自从1975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有关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76/117/EEC)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之后又发布了一些与地面和矿井潜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指令。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又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使指令的适用范围从防爆电气设备扩展到防爆非电气设备,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涉及到可燃性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环境。1999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1999/92/EC) 指令,与ATEX 94/9/EC指令并行,对涉及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规定了雇主的责任。针对防爆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及设备和保护系统,欧洲标准化组织受委托制定出相应的“协调标准”,以规定其具体的技术实施方法。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的制造商,他们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这是快速进入有4亿5千多万公民的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市场的有效方法。所以欧洲防爆指令的实施,促进了潜在爆炸性环境用设备及保护系统在欧洲市场的贸易流通,为确保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这对制造商、用户和最终消费者都有利。并且,不论采用老方法还是今后采用新方法防爆指令,都对建立欧洲内部单一市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保证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在其成员国间自由流通具有重大贡献。密切关注ATEX指令的发展变化,熟悉它的实施方法,对如何采用ATEX指令使防爆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欧盟防爆指令94/9/EC英文版
作者:刘安邦
版权所有: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编辑:上海欧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何谓热水锅炉设备指令
92/42/EEC(Hot-waterboilers)
指令简称: 热水锅炉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 gaseous fuels
指令名: 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的效率要求的1992年5月21日理事会指令92/42/EEC
Council Directive 92/42/EEC of 21 May 1992 on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 gaseous fuels
修改号: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a. 本指令适用于:烹调、加热、热水生产、冷冻、照明、清洗以及在适当的时候,提供通常不超过105℃温度的水的燃烧气体燃料的燃具,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及安装有这样燃烧器的加热炉也可认为是燃具,以下称作“燃具”。b. 除了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和安装有这样的燃烧器的加热炉以外,在市场上单独进行贸易的并且设计成能与燃烧气体燃料的装置组合的或者是与这样的燃具一起安装组成完整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及组配件,这里都叫做“附件”。2.在工业厂房使用的,为工业加工过程特殊设计的燃具不包括在第1段中所定义的范围。3.在本指令中所指的气体燃料是指在1巴的压力、15℃温度的情况下,处在气体状态的任何燃料。4.在本指令中,对燃具来说,“通常情况下使用”指的是,当:a. 该燃具按照生产者的说明正确安装并且正常地使用时;b. 使用的气体属于正常变化并且在所供给压力正常流动;c. 按照它的预期目的使用或可以按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不适用范围: 1. 本指令不包括下列设备: ——能使用不同燃料燃烧的,包括固体燃料在内的热水锅炉; ——瞬时制备热水的设备; ——用于燃用其性能明显不同于通常市场上的液体或气体燃料性能的燃料(工业废气,生物气等等)的锅炉; ——主要用于所在房屋的供热,其辅助功能为供应集中供热的热水和卫生用热水的火炉和设备; ——额定输出低出6 kW,利用自然循环且仅用于生产储备卫生用热水的设备: ——仅制造一次的锅炉。
基本要求:
实施日期:
过渡日期:
加贴CE标志: 是。
欧盟强制性噪音CE认证的22种产品清单
运用于环境中进行噪音排放的户外设备指令(2000/14/EC)
强制需要通过欧盟CE认证的22种产品清单
The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 Directive (2000/14/EC)
此指令适用于需采取噪音排放措施,及需在每台机械上均安装有显示其保证噪音水平标签的57种型号的户外设备。此外,该指令还为57种类型中的22种设定了噪音极限,对于有噪音极限的设备,还需有欧盟公告机构的参与。
The Directive applies to 57 types of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 which requires noise emission measurements to be taken and to
fix labels showing the “guaranteed “ noise levels of each machine. In addition, the Directive sets noise limits for 22 of the 57
categories, for equipment subject to noise limits the involvement of a notified body will be required.
有噪音极限的设备及其噪音标志
Equipment Covered Subject to Noise Limits and Noise Marking
●运输货物的施工卷扬机(起燃式引擎驱动)Builders' hoists f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combustion-engine driven)
●压实机器(仅限于振动压路机及非振动式压路机,振动钢板及振动夯具)
Compaction machines (only vibrating and non-vibrating rollers, vibratory plates, and vibratory rammers)
●压缩机(﹤350kw)
Compressors (< 350kW)
●手握式混凝土制动器及镐
Concrete-breakers and picks, hand-held
●建筑绞车(起燃式引擎驱动器)
Construction winches (combustion-engine driven)
●推土机(﹤500kw)
Dozers (< 500kW)
●倾翻车(﹤500kw)
Dumpers (< 500kW)
●液压或绳索式挖掘机(﹤500kw)
Excavators, hydraulic or rope-operated (< 500kW)
●挖掘装载机(﹤500kw)
Excavator-loaders (< 500kW)
●平路机(﹤500kw)
Graders (< 500kW)
●液压电源
Hydraulic power packs
●带桶的负载型废渣填埋压实器(﹤500kw)
Landfill compactors, loader-type with bucket (< 500kW)
●割草机(不包括农业或林业设备,多功能装置,及装机功率超过20kw的主要电机传动零部件)
Lawnmowers (excluding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equipment, and multi-purpose devices, the main motorised component of which has an installed power of more than 20kW)
●草坪修剪器/草坪剪边器
Lawn trimmers/lawn edge trimmers
●起燃引擎式驱动的均衡升降车(额定功率不超过10 公吨的其它均衡升降车除外)
Lift trucks, combustion-engine driven, counterbalanced (excluding other counterbalanced lift trucks with a rated capacity of not more than 10 tonnes)
●装载机(﹤500kw)
Loaders (< 500kW)
●移动式起重机
Mobile cranes
●电动耕耘机(﹤3kw)
Motor hoes (< 3kW)
●路面修理器(装有高压实样板的里面修理器除外)Paver-finishers (excluding paver-finishers equipped with a high-compaction screed)
●电力发电机(﹤400kw)
Power generators (< 400kW)
●塔式起重机
Tower cranes
●焊接发电机
Welding generators
欧盟强制要求粘贴噪音标志的35种产品清单
运用于环境中进行噪音排放的户外设备指令(2000/14/EC)
强制性要求粘贴噪音限定值标志的35种产品清单
The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 Directive (2000/14/EC)
此指令适用于需采取噪音排放措施,及需在每台机械上均安装有显示其保证噪音水平标签的57种型号的户外设备。此外,该指令还为57种类型中的22种设定了噪音极限,对于有噪音极限的设备,还需有欧盟公告机构的参与。
The Directive applies to 57 types of equipment for use outdoors, which requires noise emission measurements to be taken and to
fix labels showing the “guaranteed “ noise levels of each machine. In addition, the Directive sets noise limits for 22 of the 57
categories, for equipment subject to noise limits the involvement of a notified body will be required.
只含有噪音标志的设备
Equipment Covered Subject to Noise Marking Only
●带有起燃引擎的空中进入站台
Aerial access platforms with combustion engine
●灌木清除机
Brush cutters
●运输货物的施工卷扬机(电力式引擎驱动)
Builders' hoists f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with electric motor)
●建筑基地的带锯机
Building site band saw machines
●建筑基地的圆锯机
Building site circular saw benches
●便携式链锯
Chain saws, portable
●带有高压冲洗装置的抽吸器
Combined high pressure flushers and suction vehicles
●压实器(爆炸式夯实机)
Compaction machines (explosion rammers only)
●混凝土或沙浆搅拌机
Concrete or mortar mixers
●施工绞车(电发动机式)
Construction winches (with electric motor)
●混凝土及沙浆的传输及喷雾器
Conveying and spraying machines for concrete and mortar
●传送带
Conveying belts
●机器上的冷却设备
Cooling equipment on vehicles
●架式钻床
Drill rigs
●卡车上装载及卸载油箱及料仓的设备
Equipment for loading and unloading tanks or silos on trucks
●玻璃再循环容器
Glass recycling containers
●草坪修剪器/草坪剪边器
Grass trimmers/grass edge trimmers
●绿篱剪边器
Hedge trimmers
●高压冲洗器
High pressure flushers
●水刀
High pressure water jet machines
●水压锤
Hydraulic hammers
●切缝机
Joint cutters
●鼓风机
Leaf blowers
●清扫车
Leaf collectors
●起燃引擎式驱动的均衡升降车(只适用于额定功率不超过10 公吨的其它均衡升降车)
Lift trucks, combustion-engine driven, counterbalanced (only 'other counterbalanced lift trucks' with a rated capacity
of not more than 10 tonnes)
●移动式垃圾筒
Mobile waste containers
●路面修理器(装有高压实样板)
Paver finishers (equipped with a high-compaction screed)
●打桩设备
Piling equipment
●铺管机
Pipelayers
●滑雪履带式车辆
Piste caterpillars
●电力发电机(﹤400kw)
Power generators (= or > 400kW)
●电动清理机
Power sweeper
●垃圾集运车辆
Refuse collection vehicles
●筑路机械
Road milling mach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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