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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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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几乎涵盖所有CE认证标准指令的内容

时间:2015-05-26 20:42来源:@123认证网 作者:认证Jim 点击:
内容较多手机党慎入,请访问我们的CE认证知识列表:http://www.lab-ch.com/CE/ 一、 什么是CE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
内容较多慎入,手机党请访问CE认证知识列表:http://www.lab-ch.com/CE/
一、 什么是CE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 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三、 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一个带有CE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CE标志适合于哪些产品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Directive Title名称CE Ref.主要指令编号Entry Into Force
开始日和强制日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1.7.1992
Toys
玩具指令88/378/EEC1.1.1990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89/106/EEC27.6.1991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1.1.19921.1.1996
Machines机械指令89/392/EECas amended1.1.1993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90/686/EECas amended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90/384/EEC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1.1.1993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1.1.1995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90/396/EEC1.1.1992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e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1/263/EEC6.11.1992
Boilers
锅炉指令92/42/EEC1.1.19941.1.1998
Explosives爆破器材指令93/15/EEC1.1.19951.1.2003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73/23/EECmidified by 93/68/EEC1.1.19951.1.1997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93/97/EEC1.5.19951.5.1997
Lifts升降设备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1.1.1998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94/9/EC1.3.1996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94/25/EC16.6.1996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Proposal:COM(93)3191.7.19961.1.1999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
CE认证符合的程序
1、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欧盟CE与欧盟传统的不同

1.欧盟为简化从前一项产品上贴上一大堆的安规标 志,例如VDE,BSI,IMQ等,浪费重复申请时间、金钱、人力、物力、设备及资源,且各国标准不一,乃决定推行单一CE MARK。只要您的产品符合欧盟共同标准并贴上CE MRAK,便可畅行于欧盟会员国,不必再像以前一样重复申请一大堆安规标志。

2.CE MRAK与传统安规标志最大不同点在于传统安规标志只有少数几个会员国把EMC(电磁兼容)测试列入安规检测项目之一,而CE MARK规定EMC测试对电机电子产品而言为必需项目。另外,传统安规标志在大多数欧盟会员国中属于志愿性,只靠市埸或客户的要求,对消费者较无保障。CE MARK属于强制性,具有法律责任。唯有贴上CE MARK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贩卖,及在各会员国中通行无阻。
什么是CE Mark? CE Mark适用的国家有哪些?
CE Mark是欧盟所推行的一种标志,目的在于消除各会员国间的贸易障碍及技术避垒,节省重复申请安规标志之金钱、人力、物力、设备及资源。只要您的产品经由验证且符合欧盟共同标准并贴上CE Mark便可通行于欧盟15个会员国,不用再像以前一样申请一大堆安规标志。
目前CE Mark适用的国家—即欧盟会员国总共有15个国家,会员国仍在陆续增加中。这15个欧盟会员国是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葡萄牙、希腊、奥地利、瑞典、爱尔兰、丹麦、芬兰及卢森堡。
什么是CB Scheme? CB Scheme适用的国家有哪些?
CB Scheme系由国际电工协会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所设立及推动的一个全球性相互认证体系。参加成员在共同制定的IEC标准之下,接受并承认彼此的测试报告,藉此减少厂商重复送验的时间与成本,降低特定电机电子产品的贸易障碍。CB会员国目前共有34个会员国,会员国仍在陆续增加中。这34个会员国是奥地利、爱尔兰、以色列、加拿大、澳洲、比利时、冰岛、印度、美国、俄罗斯、瑞士、意大利、日本、南非、德国、荷兰、韩国、丹麦、挪威、新加坡、西班牙、波兰、中国、芬兰、瑞典、法国、斯洛伐克、英国、斯洛伐尼亚、希腊、捷克、匈牙利、乌克兰及南斯拉夫。
产品被纳入CB Scheme认证体系的前提是该产品在会员国家有共同的IEC测试标准。目前适用的电机电子产品有信息产品、量测仪器、电源线、插头、电容器、电风扇、灯具、家电产品、保护器(如开关等)、整流器、变压器、电动工具机与医疗器材等共14类,近180余种产品。
第三方认证的优点

虽然CE标志是生产商的责任,但是如果厂家自行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其在市场开拓活动中会遭遇很多困难,尤其当发生了产品或商务纠纷时,其后果不堪设想。
欧盟各国都有专门的检查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对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法律起诉的责任罚款可以高达数千万欧元。一般国内的企业很少直接按照欧洲协调标准进行生产,对协调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不甚清楚。
所以,为降低风险,通常生产商会请第三方认证机构帮助进行测试,验证产品的符合性,并出具证明文件。尤其是指令中规定的高危险产品,必须由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签发证明。其优点是:
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要求;
可以获得客户或进口商最大的信任度;
能最大程度地获取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以降低被查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风险;
有效预防各种指控情况的出现,如被消费者协会或类似保护团体的指控以及同行出于竞争考虑的指控,在面临诉讼情况下提出有利的佐证。

CE与欧盟指令

欧盟已经实施一套制度,以保护消费者与工作者的健康,商品的状态与环境。在这套新制度之下,欧盟与一些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的国家,制定了CE指令。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和品质的标准。
透过调和的标准,各国适用统一的评估程序和允收条件,因此得以减少重复测试和各国个别送审的情形。
欧盟/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在1994年,联合建立了欧洲经济区域,此为世界最大的经济区,参加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符合
产品必需符合适用的EC指令,否则将被排除于此市场之外。EC指令提供必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建立评估产品符合的程序,这些程序在各产品间与各指令间都不尽相同。
CE 标示
CE 标示是制造商的符合标志,表示符合所有现行的指令。对于大多数销售到欧盟的产品而言,CE标示的使用和声明产品的符合性 ,是强制性的法令条文。有此符合标志,产品可自由在会员国流通。CE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然而此CE标示 并不能免除国家执法单位对于未符合标示的产品所采取的行动。
如何标示CE
# 决定所适用的指令
# 决定适用的调和标准与必要的健康与安全要求
# 若指令要求或是有实际的需要,则必须选定一个验证机构。
# 决定是当的符合模式并进行评估。
# 将指令要求纳入设计考量
# 汇整技术文件资料
# 准备符合声明书

CE认证基本流程简介
一. 咨询

您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如:哪几类产品、申请何种认证、具体的型号及规格、产品样本及描述等)。

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大致情况,向你建议最佳的认证方案,提出测试前的文件及图纸等资料要求,并初步估算相关的费用。同时,我们会向您提供《申请书》、《代理授权通知书》等文件以备填写。


二. 申请

请您将签字盖章的《申请书》、《代理授权通知书》返回我司,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及资料后,正式受理申请并确立项目号,同时拟定《认证代理委托协议》(双方缔结的认证业务条约,以明确相互的责任及义务,一式两份)。


三. 签约

请您将签字盖章的上述《协议》返回我司,并按《协议》条款支付相关费用;

我们将在收到签字盖章的《协议》和有关付款凭证后,指定项目工程师负责此项目,并选择与合适的实验室和工程师联系。


四. 技术支持(可选择)

应您的要求,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向您讲解与您的产品相关的标准及安全要求;安排摸底测试和结构预检;将中文资料译成英文等。

上述技术支持的费用水平将根据具体的工作量来确定。

五. 送检准备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及时反馈同认证机构的联系的进展情况,并通知您测试或重复测试的样品要求和确切费用,以及认证机构要求签署的一系列文件(如认证机构的申请表、结构参数表、跟踪服务协议等)。

请您按要求准备好样品、文件资料、测试费用,并送交我们的项目工程师。


六. 送检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将您提供的样品、资料、费用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并及时地跟踪认证项目的进展情况、反馈测试信息,直至该项目结束。


七. 重复测试

如果测试出现不合格项,您可以进行样品整改,再次送样,重复测试;也可以取消项目,在成熟时再提出申请。

我们的工程师将给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您进行样品整改。


八. 首次工厂检查或发证前检验

项目开始后,会有认证机构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来您工厂进行首次工厂检查或发证前检验(CE认证除外),以考察工厂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要求。通过该项检查检查,也是您取得授权或证书的必要条件。

我们的项目工程师可以协助您进行有关的准备工作。


九. 后续服务(可选择)

在认证结束以后,我们可以根据您的不同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务,如:购买标签及黄卡、来往函件及资料的翻译、代付费用、更换修改页、申请变更等。(具体可参见《年度服务操作办法》)

CE认证需要的基本资料


1 客户申请表(英文:产品名称、型号、申请人/制造厂地址)。

2 产品型号及详细技术参数

3 零部件和整体结构的详细图片

4 电器原理图(电气产品)

5 机械装配图和关键零部件图纸

6 铭牌(字体,CE符号)。

7 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护(英文版)。

8 零部件清单(产品名称、制造商)。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CE认证常见问题
一、 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二、 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三、 CE标志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四、 谁授予CE标志?
CE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五、 CE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何谓机械

依指令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目的,而透过适当的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的[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的机械。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º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何谓危险机械

※何谓危险机械?
属于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范围的机械。
392指令对于[一般机械]与被认为特别危险的机械(附件四机械)有明显的区别。在进行符合指令规范的步骤前,很重要的一点是,先要区分出你的机器是不是附件四的机械。下列为机械指令附件四所列的“危险机械”:
A. 机械
1. 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的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1.1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的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1.2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的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1.3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1.4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机
3.人工上、下料的本工用单面刨。
4.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的带锯机。
5.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机械所组合成的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的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 人工上下料式的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 人工上下料式的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2.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轨道上的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的内燃机。
13. 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的卡车。
14. 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的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 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 包括可能从三公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的人员举升装置。
17. 制造烟火的机械。
B. 保安零件组
1.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的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确保安全的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的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翻覆保护结构(ROPS)。
5.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注意〗:以上所列的危险机械,一般须由Notified Body (验证机械)对产品实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在产品上张贴CE标志。

何谓机械指令
一般所谓的机械CE标志指令,经过二次修正:
91/368/EEC98/37/EC
基本,所有的规定大致未变,仅在机械的范围加以扩充、某些设备贴CE标志的过渡期,以及CE标志符号本身上有许多改变。
机械的安全评估标准
※机械安全的评估标准
欧盟除了制定各种不同的产品安全指令之外,另颁布了许多不同的产品安全标准。有些适用于某特定产品,有些则为适用多项产品的通用评估法则。
就机械指令而言,大致可分成下列几种型式标准:
A 型标准(基本安全标准):给予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及适用于所有机器的一般情况。
例如:
EN 292-1: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
EN 292-2:机械安全标准基本观念及一般设计原则
第二部分:技术原则及说明
EN 1050:机械安全 — 危险评估原则
B 型标准(群体安全标准):处理一种安全情况或一种相关安全设施,该设施能广泛使用于多种机械:
B1型标准:针对特定安全情况(例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音)
例如:
EN 294: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上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EN 811:机械的安全 — 防止下肢伸及危险区域之安全距离
B2型标准:针对相关安全设施(例如:双手控制、互锁装置、压力感应装置、护罩)
EN 1088:机械安全 — 有/无护罩锁紧的互锁装置
— 设计的一般原理及规定
EN 953:机械安全— 护罩(固定的/可动的)设计及构造之一般规范
C 型标准(机器安全标准):给予特定机器或机器群详细的安全必要条件。
例如:
EN 201:塑料/橡胶射出成型机之安全要求
EN 692:机械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693:油压式冲床之安全要求
EN 860:单面刨木机之安全要求
EN 869:金属铸造机之安全要求
EN 982:油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983:气压系统之安全要求
EN 1493:汽车举升台之安全要求
EN 12415:小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417:综合加工机之安全要求
EN 12478:大型车床之安全要求
EN 12717:钻床之安全要求
认证技术资料需求表
□ 公司名称、商标、地址、代表人
□ 产品名称、型号、型录
□ 系列产品差异比较资料
□ 品质控制系统资料(如企业已通过ISO9000认证,请提供证书影本)
□ 风险评估报告
□ 机械规格表
□ 机械全图
□ 电路图
□ 电控组件表
□ 安全相关组件资料
□ 油压回路图(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油压组件表(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气压回路图(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气压组件表(若无此结构不考虑此项)
□ 操作手册
□ 相关测试资料
□ 相关计算资料
注:1、以上技术资料需提供英文版本
2、图面形式需为标准图面
3、相关图面所使用之符号需转换为欧规符号

CE对机械的建议和要求
一般的机械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部分:
——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
免造成危害;
——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
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
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机械危险:主要来自运动组件,包括运动轴与传动机构所造成之挤压、剪切或绞入等危险。建议采用固定或移
动式护罩来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
缝纫机头在设计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建议:
——使用过程中针的断裂造成反弹会伤及人工人员,甚至弹到眼睛等,可以用增加护罩或是护针片等来实现。
——针尖处也会要求有护指。
——皮带等处增加防护罩。
注塑机应该考虑的几点:
1、元器件要求:与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电路在设计、选择和组装过程中必须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
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安全控制电路
要能够承受预期的运行强度,能够承受运行过程中工作介质的影响和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
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
术。在设计电路时,应采用工作极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虑这种元器件本身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
为了避免短路,减少故障的发生率,确定故障的类别,准确地检测故障以及避免二次故障的发生,可以采用诸
如:隔离电路,充分的承载能力,当遇故障时及时开路断电,良好的接地等措施。
2、机器安全停止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其核心就是使机器设备的危险动作停止下来,如何将机器设备从运行
到停止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运行中使用
的停止功能,必须要能够避免机器设备、产品和加工过程被破坏,同时要能够防止机器设备的重新启动,这就是
对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 60204-1标准的第9.2.2段中,规定了三种停止类别:
- 停止类别0:通过立即切断供给机器设备的电源来实现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 停止类别1: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执行机构的电源一直保持,以使机器设备逐渐停止下来。只有当机器设
备完全停止后电源才被切断。
- 停止类别2: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驱动装置的电源一直保持。
1.正确的停止类别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机器设备所进行的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这在prEN 954-1:1994标准中有所规定。
2.所有的机器设备都必须具有停止类别0的停止功能。停止类别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机器设备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时才可使用。
3.双手控制装置的运用:在许多危险性很高的机器设备中,如锻压设备、冲剪设备等,都会使用双手控制装置。双手控制装置属于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有人在操作机器设备,给机器设备一个产生危险动作的信号时,迫使其同时使用双手,从而必须待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确保安全。
4.安全距离解决方法:
A可用安全门开关锁、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地毯和双手控制器等实现
B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护元件外,对于非常危险的机器设备,还要对其安全保护控制电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护的等级,如:安全监控器模块
5、安全地毯的使用 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有些场合是无法用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门对危险区域进行安全保护的,如在一些大型注塑机械,经常需要到机器内部进行维护和调整,此时需要保证在外部无法启动机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使用安全防护门。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护门的场合,出于方便和美观的考虑,也有可能不愿意采用安全防护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为了实现对危险区域的安全保护,可以使用接触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在这一类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
CE对机械的建议和要求
一般的机械危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部分:
——正常使用加工机械时,如加工件易反弹并伤及工作人员,则加工机械的设计与制造应能防止加工件的反弹,以
免造成危害;
——如加工机械停止运转后,与刀具的接触仍存在危险,加工机械则必须带有自动停止装置,以保证刀具在极短的
时间内处于停止状态;
——如带刀具的加工机械不是全自动化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则应防止伤人事件的发生;或使用圆形截面的刀具并限
制其切削厚度,将危害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机械危险:主要来自运动组件,包括运动轴与传动机构所造成之挤压、剪切或绞入等危险。建议采用固定或移
动式护罩来防止人员接近危险区域,
缝纫机头在设计时应该考虑的几个建议:
——使用过程中针的断裂造成反弹会伤及人工人员,甚至弹到眼睛等,可以用增加护罩或是护针片等来实现。
——针尖处也会要求有护指。
——皮带等处增加防护罩。
注塑机应该考虑的几点:
1、元器件要求:与安全功能有关的控制电路在设计、选择和组装过程中必须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件,即在相似的应
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术。安全控制电路
要能够承受预期的运行强度,能够承受运行过程中工作介质的影响和相关外部环境的影响。使用技术成熟的元器
件,即在相似的应用领域中有过广泛和成功的使用,或是根据可靠的安全标准制造的元器件,以及使用成熟的技
术。在设计电路时,应采用工作极其安全可靠的元器件,可以不考虑这种元器件本身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
为了避免短路,减少故障的发生率,确定故障的类别,准确地检测故障以及避免二次故障的发生,可以采用诸
如:隔离电路,充分的承载能力,当遇故障时及时开路断电,良好的接地等措施。
2、机器安全停止要求: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其核心就是使机器设备的危险动作停止下来,如何将机器设备从运行
到停止下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安全停止功能。在正常运行中使用
的停止功能,必须要能够避免机器设备、产品和加工过程被破坏,同时要能够防止机器设备的重新启动,这就是
对安全停止功能的要求。
在EN 60204-1标准的第9.2.2段中,规定了三种停止类别:
- 停止类别0:通过立即切断供给机器设备的电源来实现停止,也就是停止不受控制。
- 停止类别1: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执行机构的电源一直保持,以使机器设备逐渐停止下来。只有当机器设
备完全停止后电源才被切断。
- 停止类别2:受控制的停止,供给机器设备驱动装置的电源一直保持。
1.正确的停止类别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机器设备所进行的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之上,这在prEN 954-1:1994标准中有所规定。
2.所有的机器设备都必须具有停止类别0的停止功能。停止类别1和/或2的停止功能只有在机器设备的安全和功能要求有必要时才可使用。
3.双手控制装置的运用:在许多危险性很高的机器设备中,如锻压设备、冲剪设备等,都会使用双手控制装置。双手控制装置属于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其作用是当有人在操作机器设备,给机器设备一个产生危险动作的信号时,迫使其同时使用双手,从而必须待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确保安全。
4.安全距离解决方法:
A可用安全门开关锁、电敏式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地毯和双手控制器等实现
B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除了要使用安全可靠的保护元件外,对于非常危险的机器设备,还要对其安全保护控制电路做出一定的要求,以提高安全保护的等级,如:安全监控器模块
5、安全地毯的使用 在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中,有些场合是无法用安全围栏和安全防护门对危险区域进行安全保护的,如在一些大型注塑机械,经常需要到机器内部进行维护和调整,此时需要保证在外部无法启动机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使用安全防护门。另外,在有些需要且可以使用安全防护门的场合,出于方便和美观的考虑,也有可能不愿意采用安全防护门。在以上两种情况中,为了实现对危险区域的安全保护,可以使用接触式的安全保护装置。在这一类安全保护装置中,安全地毯是很有特色,也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
CPD对建筑产品的要求

产品必须适用于符合其预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个工程和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同时要考虑到经济性,就此而论,工程必须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规条件下满足这些要求。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这些要求必须在经济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预期的行动。

1 机械阻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其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承受的载荷不会导致下列事故的发生: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承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装置或安装的设备遭到损坏;
——事故造成的损坏与初衷不相称。

2 防火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在突发火灾时:
——使结构承载能力维持一段特定的时间;
——使工程范围内火、烟的产生与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员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营救;
——使救援人员的安全得到考虑。

3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保证其不对工程范围内的人员或邻里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体;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废液清除不当;
——工程各部分或其内表面出现潮湿。

4 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如滑移、跌落、碰撞、烧伤、触电、爆炸受伤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险。

5 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使工程范围内的人员及附近居民能觉察出来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 节能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人员情况,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保证使用尽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什么叫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包括在建筑工程内的任何产品,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和土建工程。
建筑产品举例:火灾探测和火警系统、建筑五金件、瓷砖、建筑用玻璃纤维、地板、卫生洁具……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建筑产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趋于一致的指令(89/106/EEC)
欧共体理事会: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公约,特别是第100a条款的规定,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与欧洲议会的合作,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各成员国有责任保证其管辖地区内的建筑物和土建工程在设计与施工上不对人、家畜(禽)、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同时应满足维护公众安宁的其它基本要求;
鉴于各成员国的规定,包括要求,不但与建筑物的安全有关,而且与健康、使用寿命、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经济因素和其它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有关;
鉴于通常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命令规定的这些要求对所使用的建筑产品的性质有直接影响,且在国家产品标准、技术认证及其它技术规格、规定中有所反映,由于各国规定各不相同,阻碍了共同体内的贸易往来;
鉴于欧洲理事会在1985年6月通过的关于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第71段中的一般政策规定,应对包括建筑在内的某些部门给予特别重视;鉴于建筑领域的技术壁垒的消除要达到通过成员国间相互认同对方法规所无法达到的程度,而这种消除应遵循1985年5月7日理事会决议中的新方法,这就要求在不降低各成员国现有且经过验证的保护水平的前提下,对有关安全和公众安宁的其它重要方面的基本要求进行定义;
鉴于建筑工程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和特定准则;鉴于这些要求应被理解为只要写入法规,所述建筑工程就必须在适当的可靠性程度上符合一个、几个或全部要求;
鉴于作为将各国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欧洲水平上进行协调的基础,以及为了制订和通过欧洲技术认证,应建立一个解释性文件,以在技术水平上为上述基本要求提供一个具体模式;
鉴于这些基本要求为建筑产品在欧洲水平上进行标准协调的准备了基础;鉴于,为了从单一内部市场中得到尽可能大的好处,为了给尽可能多的制造商进入该市场提供机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市场透明度,还为了在建筑行业,为一般规则的协调体系提供条件,应在可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协调标准;鉴于这些标准由非官方团体制订,必须保留非强制性的文件;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按照他们与欧共体委员会1984年11月13日签署的合作总则,被承认为通过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为本指令之目的,一个协调标准应是一个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它由上述两个委员会之一或两个委员会共同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授权予以通过,1983年3月28日的理事会指令83/189/EEC制订了技术标准与法规领域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定,按此规定,欧共体委员会可进行上述授权;
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性要求这些协调标准陈述严谨;鉴于因此有必要制订解释性文件以在标准命令和基本要求之间建立联系;鉴于尽可能按产品性能术语表示的协调标准考虑了上述解释性文件,而这些文件应与各成员国合作共同起草;
鉴于考虑到各成员国对某些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水平不同,以及各成员国条件不同,应在解释性和技术协调规范中对建筑产品将要满足的性能水平和要求进行分级制定;
鉴于协调标准应包括不同的等级,以使那些满足基本要求,并按照以当地气候和其它条件为根据的技术传统合法生产使用的建筑新产品可以继续投放市场;
鉴于一种新产品如果符合协调标准、欧洲技术认证或在欧共体水平上被承认的未经协调的技术规范,则被认为适于使用;鉴于如果某新产品的基本要求并不重要且违背现行技术规范,它的适用性可以在认可机构的帮助下进行验证;
鉴于如此认定适于使用的产品加附CE标志易于识别;鉴于它们必须被允许在共同体自由流通并按其设计用途自由使用;
鉴于如果欧洲标准对某种新产品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也无法作出规定,或某产品实际上偏离了一项标准,则这些新产品的适用性可以在通用指南的基础上由欧洲技术认证来验证;鉴于欧洲技术认证批准的通用指南应在解释性文件的基础上被采纳;
鉴于如果没有协调标准和欧洲技术认证,国家级或其它未经协调的技术规范可以被看作为基本要求已得到满足的推定提供了适当基础;
鉴于有必要保证新产品符合协调标准和在欧洲水平上被承认的未经协调的技术规范,这种保证通过制造商的生产控制程序以及制造商自己或独立的、有资格的第三方的监督、测试和认证来实现;
鉴于如果没有在欧洲水平上被承认的标准或技术认证,则应提供一个特殊程序以作为临时标准;鉴于这个程序应使按照目的地成员国技术革新要求在另一成员国进行测试的结果易于被承认;
鉴于应建立一个由各成员国指派专家组成的建筑常务委员会以协助欧共体委员会解决本指令执行和实际应用中产生的问题;
鉴于各成员国对其领土上的基本要求所涵盖的安全、健康及其它问题所负的责任应在提供适当保护措施的安全保护条款中予以承认。

建筑材料标准测试清单(一)

欧测可以对如下标准清单中的全部产品进行检测以及CE认证
标准号等级标准过渡期
开始时间过渡期
结束时间
EN 120043瓷砖用胶粘剂.定义和规范2005-6-12005-6-1
EN 126202+混凝土用集料2003-7-12004-6-1
EN 130432+沥青混合物用集料以及道路、飞机场和其他交通区域表面处理2003-7-12004-6-1
EN 13055-12+轻质集料 第1部分:混凝土和砂浆用轻质集料2003-3-12004-6-1
EN 13055-22+轻质集料第2部分:沥青混合物和表面处理用轻质集料以及不包括混凝土、砂浆在内的非粘结和粘结应用的轻质集料2005-5-12006-5-1
EN 131392+灰浆集料2003-3-12004-6-1
EN 132422+土木工程作业和公路建设中使用的非粘结和液压粘结材料集料2003-10-12004-6-1
EN 13383-12+钢筋石.第1部分:规范2003-3-12004-6-1
EN 134502+铁路路基集料2003-10-12004-6-1
EN 998-13(4)石工用灰浆规范 第2部分:圬工灰浆2006-6-12006-6-1
EN 998-22+石工用灰浆规范 第2部分:圬工灰浆2004-2-12005-2-1
EN 14572+排气烟囱.粘土/陶瓷管衬.要求和检验方法2003-8-12004-8-1
EN 1504-21, 2+, 3, 3(4)混凝土结构保护和修理用的产品和系统 定义、要求、质量控制和合格评定 第1部分:定义2005-9-12009-1-1
EN 1504-41, 2+, 3, 3(4)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和维修用产品和系统.定义、要求、质量控制和合格评价.第4部分:结构粘结2005-9-12009-1-1
EN 1504-52+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和修理用产品和系统定义、要求、质量控制和合格评定第5部分:混凝土填充2005-10-12009-1-1
EN 1856-12+烟窗 金属烟囱的要求 第1部分:系统烟囱产品2007-3-12008-3-1
EN 1856-22+烟囱.金属制烟囱要求.金属衬垫和连接烟道管2005-5-12007-11-1
EN 18572+烟囱.组件.混凝土烟道衬块2004-5-12005-5-1
EN 18582+烟窗 组件 混凝土烟道部件2004-5-12005-5-1
EN 124462+烟囱 构件 混凝土外墙构件2004-2-12005-2-1
EN 128591, 3石膏块 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2002-4-12003-4-1
EN 128601, 2+石膏块材用石膏基胶粘剂.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2002-4-12003-4-1
EN 130692+烟囱.系统烟囱用粘土/陶瓷外壁.要求和试验方法2006-5-12007-5-1
EN 13084-52+独立式工业烟囱 第5部分: 砖衬材料 产品规格2006-4-12007-4-1
EN 13084-72+独立式工业烟囱 第7部分:单层壁钢烟囱和钢衬中使用的柱形钢制品规范2006-8-12007-8-1
EN 137071, 2+, 3, 4防水挠性薄片 屋面防水用加强沥青板 定义和特性2005-9-12006-9-1
EN 138133样板材料和地板条 样板材料 性能和要求2003-8-12004-8-1
EN 13859-11挠性防水板 衬底的定义和特性 第1部分:不连续屋面衬底2006-1-12007-1-1
EN 13859-21,3挠性防水板 衬底的定义和特性 第2部分:墙面衬底2005-9-12006-9-1
EN 139561, 2+, 3柔性防水板 屋面防水用的塑料板和橡胶板 特性和定义2006-7-12007-7-1
EN 139671, 2+, 3防水用薄板.包含塑料和橡胶底层制箱用薄板的塑料和橡胶防潮薄板.定义和特性2005-10-12006-10-1
EN 139691, 2+, 3防水用柔性薄板.包括沥青底层制箱用薄板的沥青防潮薄板.定义和特性2005-9-12006-9-1
EN 139701, 3防水用柔性薄板.沥青水蒸气控制层.定义和特性2005-9-12006-9-1
EN 139841, 3防水用柔性薄板.塑料和橡胶蒸气控制层.定义和特性2005-9-12006-9-1
EN 139861, 2+建筑用木基板材.特性、合格评价和标记2005-6-12006-6-1
EN 141953(4)石膏灰泥板系统用金属框架元件.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2006-1-12007-1-1
EN 142502+木制结构.装配有穿孔金属板紧固件的预制结构构件的生产要求2005-9-12008-9-1
EN 14351-13门窗.产品标准、性能特征.第1部分:无防漏火和/或烟特征的窗和外人行门具2007-2-12009-2-1
EN 13063-12+烟囱.带粘土和陶瓷烟道衬的系统烟筒.防烟火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006-10-12008-10-1
EN 18062+烟窗 单壁烟窗粘土/ 陶瓷烟道设备 要求和试验方法2007-5-12008-5-1
EN 13063-22+烟囱.带粘土和陶瓷烟道衬的系统烟筒.第2部分:潮湿条件下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德文版本 EN 13063-2-20052006-3-12007-3-1
EN 144712+, 4烟囱.带塑料烟道衬的系统烟囱.要求和试验方法2006-6-12007-6-1
ETAG 002-11, 2+建筑物玻璃 建筑密封玻璃窗 第1部分:1998-9-24VI.2003
ETAG 002-21, 2+建筑物玻璃建筑密封玻璃窗第2部分 : 铝材涂料.2002-1-162004-10-16
ETAG 002-31, 2+建筑物玻璃建筑密封玻璃窗 .第三部分。Part 3 :系统镶上保暖衬2002-5-25II.2005
ETAG 0051, 3屋顶防水材料。2000-8-11V.2003
ETAG 0062+用机械固定柔软的防水屋顶薄膜2000-8-11V.2003
ETAG 0071木制结构建筑2001-8-24V.2004
EN 4903, 3(4)屋顶覆盖物和墙面饰层用混凝土屋面瓦及配件.产品规范2005-9-12007-6-1
EN 771-12+圬工单位规范.第1部分:黏土圬工单位2005-4-12006-4-1
EN 771-22+圬工单位规范.第2部分:硅酸钙圬工单位2005-4-12006-4-1
EN 771-32+圬工单位规范.第3部分:集料混凝土圬工单位(密实和轻质集料)2005-4-12006-4-1
EN 771-42+圬工单位规范.第4部分:高压蒸氧加气混凝土圬工单位2005-4-12006-4-1
EN 771-52+圬工单位规范.第5部分:人造石料圬工单位2005-4-12006-4-1
EN 771-62+圬工单位规范.第6部分:天然石料圬工单位2006-8-12007-8-1
EN 845-13砌体附属元件规范.第1部分:砌体连系杆、受拉系板、吊勾和托架2004-2-12005-2-1
EN 845-23砌体用附属元件规范.第2部分:过梁2004-2-12006-4-1
EN 845-33砌体附属元件规范.第3部分:钢筋网底层接缝加强筋2004-2-12005-2-1
EN 934-22+混凝土、灰浆和灌浆用添加剂.混凝土添加剂.第2部分:定义、要求、合格性、标记和标签2006-10-12007-10-1
EN 934-32+混凝土、砂浆和灰浆用外加剂.第3部分:砂浆外加剂.定义、要求、一致性、标记和贴标签2005-6-12006-6-1
EN 934-42+混凝土、灰浆和灌浆用添加剂.预应力钢筋束用灌浆添加剂.第4部分:定义、要求、合格性、标记和标签2002-5-12003-5-1
EN 13043, 4非连续铺设的粘土屋面瓦 产品定义和规范2006-2-12007-2-1
EN 12326-1不连续屋顶材料和覆面用石板和石材.第1部分:产品规范2005-5-12008-5-1
EN 129513屋顶层用预制附件.长期固定的屋顶梯.产品规范和试验方法2005-9-12006-9-1
EN 13748-14水磨石砖.第1部分:内部用水磨石砖2006-4-12006-10-1
EN 13748-2水磨面砖.第2部分:外部用水磨面砖2005-4-12006-4-1
EN 13877-3混凝土路面.第3部分:混凝土路面中使用的定位销的规范2005-9-12006-9-1
ETAG 0031, 3内部隔开用具1999-2-5III.2004
ETAG 0041, 2+外部粉刷的热绝缘2000-8-11V.2003
ETAG 0101, 3自我支撑的半透明的屋顶2002-9-24VIII.2006
EN 5163屋顶预制附件.屋顶通道的安装.步桥、踏板、单踏板2006-11-12007-11-1
EN 5173屋顶预制附件.屋顶安全吊钩2006-12-12007-12-1
EN 1057铜和铜合金.卫生和供暖设备中传输水和气体的无缝铜圆管2007-3-12008-3-1
EN 1123-14污水系统用带套管和孔座的纵向焊接热浸镀锌钢管及配件.第1部分:要求、检验和质量控制2005-6-12006-6-1
EN 1124-14污水系统用带套管和孔座的纵向焊接不锈钢管和配件.第1部分:要求、试验和质量控制2005-6-12006-6-1
EN 10210-12+非合金结构钢和细晶结构钢热成型空心型件.第1部分:交货技术要求2007-2-12008-2-1
EN 10219-12+非合金钢和细晶粒钢的冷成形焊接空心结构型材.第1部分:交货技术要求2007-2-12008-2-1
EN 102244水和其他水成液输送用非合金管和配件.交货技术条件2006-4-12007-4-1
EN 103114水和其他含水液体传送用钢管和配件的连接用接头2006-3-12007-3-1
EN 103124水和其他水成液输送用焊接不锈钢管.交货技术条件2006-4-12007-4-1
EN 13658-13, 4金属板条和压条.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内部抹灰2006-3-12007-3-1
EN 13658-23, 4金属板条和压条.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外部粉刷2006-3-12007-3-1
EN 14889-11, 3混凝土纤维第一部分—钢纤维:定义,规范,和合格性2007-6-12008-6-1
ETAG 0251钢结构建筑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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